Archive for April, 2006

愛你和你愛的人

Tuesday, April 25th, 2006

此刻你心里想起谁?

儅你很餓的時候,拿起電話,你會搖電話給他

你們不一定要吃浪漫的晚餐,但是就是希望看到他

儅你很冷的時候,你希望就能握住他的手,可能還會很冷,

但是那種溫暖是來自于内心的。

儅你很失落的時候,你會找他出來

依偎他,不一定要說什麽,就只要有個人在你身邊。

儅你看到他很累的時候,你希望給他做點什麽,

走到他身後,給他按摩。

儅你看到他很冷的時候,你希望給他一點溫暖,

走向他,把他湧入你的懷裏

儅你看到他不舒服的時候,你希望你可以馬上讓他好起來,

在他身邊,徹夜照顧他

你心裏現在想著的那個人

就是你心裏很重要的那個他

一個很愛的他

你的男朋友?你的女朋友?你暗戀的對象?

另一個她

曾經在你很餓的時候,也有一個她親手給你做飯,

曾經在你很冷的時候,也有一個她把你抱進懷裏,

曾經在你跌倒的時候,有一個她馬上給你伸出手,

曾經在你生病的時候,他徹夜守在你身邊給你遞水換毛巾,

這個他不是剛才我們心裏的那個他

他現在還是一樣地愛我們

我們卻只記得愛另一個他

而忘了這個他

這個時候,想起了母親節吧?

你準備了禮物嗎?

我們怎樣對待這個一直都很愛我們的他

你多久沒有好好地看過他了?

他臉上的魚尾紋多了嗎?

他冷了你給他蓋上毛毯嗎?

他病了你給他守夜過嗎?

他累了你幫她按摩過嗎?

他頭上的白髮你幫他挑染過嗎?

我們到底做了什麽?

回到家裏就把房門給關上

他的嘀咕和關心,我們狠狠地回應了

“知道了啦,不要那麽煩好不好?”

記得有一次我看到一個“哥哥”在母親節的時候

向前給了她媽媽一個很大的擁抱

他媽媽的眼淚頓時流了

很感人嗎?

我並不覺得,我反而覺得很可悲

媽媽,都只因爲我們的一個小動作而感動

顯然他們得到的愛是多麽的稀少啊!

媽媽,只配在母親節擁有那麽一點點地感動嗎?

部落格就看到這裡吧

現在停下手邊的一切東西

給媽媽十分鈡

好好看看他,握緊他的手,聼聼他說的話,

給他唱首歌,給他按摩,給他一個電話吧!

爲了這個那麽愛你照顧你的人

你還狠心地固執于要不要表達你的愛嗎?

你的每一次害羞、不敢、忘了

都是又一次地錯過你能愛她的機會

如果能從現在開始我們才陪在他身邊

已經遲了幾十年了

你還希望多遲幾年?

錯,不應該是2選1的

Tuesday, April 18th, 2006

隆 :你有事要向朕報告嗎?近來應該沒有大新聞發生吧!

嵐:沒有沒有,皇上如果每天都有留心報紙的新聞,近來都沒有大新聞。

隆:那很好啊,國泰民安!

嵐:民生有沒有安,那是有討論空間的;至少媒體不報道人民的不安,媒體就得以“心安”吧!

隆:所以你的意思是,媒體隱瞞事實?

嵐:不敢不敢,媒體不敢,沒有報導反石油起價的新聞也是逼不得已的!絕非本願!

隆:什麽?不是他們自己的錯,難道是朕的錯?

嵐:也不是的,媒體可以反抗壓制它們的限制啊,但是他們不反抗,不皇上的錯!

抱歉,遲來舊聞

不允許多元的蠻橫

Sunday, April 9th, 2006

帥哥:“寶貝,周末要到哪裏去?”

美女:“親愛的,我們在家裏好嗎?”

帥哥: “寶貝,你第一次那麽乖耶,以前你每次都會吵著要去逛街血拼(shopping)”

美女:“親愛的,我怕出去了會被監禁

帥哥: “怎麽會呢?”

美女:“你不知道嗎?近來有一則新聞,有對情呂在公園牽手被監禁一年”

帥哥:“會不會是你誤會了,我們的國傢是有皇法的阿”

美女:“皇法?枉法吧!高等法院的大法官說這個觸犯了亞洲價值觀了”

帥哥:“什麽是亞洲價值觀?”

美女:“誰知道?只有他們知道吧,就像是牽手也是不檢點行爲,這也是他們定義的阿!”

帥哥:“看來亞洲價值觀,是嚴厲禁止人權自由的發展。”

美女:“可是全亞洲也只有這個國家有這樣的枉法阿!”

帥哥:“。。。”

    來台念書的日子裏,只要臺灣的朋友知道我是來自馬來西亞的外籍生,大家就會變得特別熱情!問我來台的心情,問大馬的點點滴滴。當然我也會盡全力把馬來西亞推銷給臺灣的朋友,幫助馬來西亞經濟發展。在這裡給每一個要來大馬的朋友一些小小的建議哦!希望你們到大馬的旅途愉快!

    首先,來大馬旅行的計劃。我建議你們自助旅行就好,千萬不要把度蜜月計劃設為馬來西亞,否則那會很無趣。因爲你們不會被允許在馬來西亞作出不檢點的行爲。4月6日,在大馬就有一對華裔情侶在吉隆坡雙子塔行爲不檢而被判監禁一年,當地大法官表示,這種不檢點行爲觸犯了我們亞洲社會的道德價值觀。

    這一對被告的情侶所觸犯的不檢點,僅是人類對於愛的最簡單含蓄地表達 - 牽手。或許很多人無法理解,爲什麽牽手就會是不檢點行爲?對於某些宗教而言,他或許真的可以被定意為不檢點行爲,但是在這裡我就想起了, Lih Kang的留言:法律應該是社會的規範而非道德的標準。

    所謂法律是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綫,即倫理上有罪並不代表法律上有罪。道德是人們對於人性的一種一般性的默契,但是法律是一種人們務必遵從的文明的規定,法律的設定應該是建立在保護我們的利益,並且在不傷及其他人的前提下建立和諧社會。法律和倫理絕對是兩個不一樣的概念。打個比方説:學生一般不會在課堂上小解,並非因爲學校有這樣的校規,而是人們的道德規範所至,維持道德規範無需勞煩法律。再來,法律制裁強暴親生女兒的父親,並非他犯上了亂倫之罪,而是他侵害了一個小女生的生命權與身體權。

    而且道德標準在每個人的眼裏都有小差異,就如同馬來西亞所謂的亞洲價值觀,其實就只是馬來西亞本身的看法,卻套用一個較爲廣大的格局推行。)亞洲其他國家的人看了,都會有疑惑並不一定能接受,即使我是馬來西亞人,看了這樣的亞洲價值觀,我也無法苟同自己有這樣詭異的價值觀!因此在倫理價值有歧義的前提下,如果一個國家借以法律來執行他們認爲的道德規範的標準,和宗教治國的理念有何差別?更重要的問題是,馬來西亞是個多元種族的國家,尊重多元宗教應該是我們每一個人活在這裡的大前提。但是這樣的法律規定會破壞了我們的共同相處的和諧,破壞了互相尊重的協議。

小寶貝:“媽媽,我要自己走,不要牽着我!”

媽媽:“不可以,等下會走散, 不見了媽媽!

小寶貝:“媽媽,不可以啦,牽手會被監禁一年!”

我不在乎我是否身在保守的國度裏,

但是我在乎我身在一個,

用法律蠻橫強迫每一個人只能遵從多元裏的其中一種觀點。